《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国家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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