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为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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