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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