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中药材有限公司、远安瑞福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康济药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经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9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并整改企业违规行为,且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的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湖北食药监局决定收回湖北宜昌中药材有限公司(GSP证号:HB02-Aa-20140008)、远安瑞福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GSP证号:HB02-Aa-20150012)、五峰康济药业有限公司(GSP证号:HB02-Aa-20150011)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对上述3家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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