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代理人)受被告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在______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告制作的《xxx)》 网页,前面是对原告的介绍和评论,后面引用了原告的一些作品对原告的艺术特点进行说明,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是被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其次,被告并没有以他人作品冒充原告的作品。在对原告山水画作品进行介绍的时候,出现了他人的书法作品,这是由于上传网页时出现了链接错误造成的,稍有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原告是位山水画家, 山水画作品和法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艺术特点各异,二者都具有质的不同,仅凭视觉就足以彻底区分,以他入的书法作品冒充原告的山水画作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2、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原告进行介绍,并对其作品进行评论,完全是出于对原告的尊敬。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之下,一个艺术家能够安于清贫,坚忍不拔、孜孜不倦地在艺术领域里进行探索和追求,这种精神本身就是值得赞赏的。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介绍和评论的过程中,完全用的是积极的、正面的语言,没有任何毁损和贬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更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3、被告没有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传播公司的经理欧阳,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该网站正是欧阳凭着对艺术的执着和热爱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繁荣中国的书画艺术,对艺术家进行介绍和评论,从而扩大其影响力。该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况且,该网站创办于网络经济的低潮时期,而且是一家专业性非常强的网站,也不可能营利。
4、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原告在被告对其进行的介绍和评论中,获得的只有利益,而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普意介绍,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更没有什么非法所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的做法有什么不妥,但由于该网站专业性很强,点击率非常低,几乎无人问津,而且从开通到现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更新,而且还因欠费被搜狐关闭二月有余,因此不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原告提出的20000元经济损失无从谈起。
综上,代理人认为:一个艺术家应致力于艺术高度的追求,以求为后世留下不朽的作品,他不应以打官司为由来炒作自己,也不应以打官司为主来获得利益。被告对原告及其作品的介绍、评论和赞赏,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一个善良的人,出于对原告的尊敬和景仰,对其本人及其作品进行正面的介绍和赞赏,能对原告造成什么伤害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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