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案昨天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 3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被告人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判处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处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事情爆发于2018年11月26日,这一天,中国科学家贺某某发出的一则关于“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的降生消息,如平地一声雷,震惊了世界。这个消息一出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科学界来说都是一个特殊的日子。
这是科学家第一次人为改变人类的基因,据称,贺某某及其团队通过使用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修改了婴儿的CCR5基因,使得这对婴儿出生之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项研究,也通过了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所有事情都有两面性,之后,关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存在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不少基因编辑领域的顶尖科学家以及伦理学家,表示质疑、不解甚至有些愤慨。
不管是在科学界还是伦理学界,他们有一致遵守的“14天期限”标准,即使用人类胚胎体外研究不得在体外培养人类胚胎超过14天。而贺某某及其团队使用的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还不是一项被认知充分的技术。这种工具就像一个可以带来双面效应的剪刀,让科学家能够通过切割或修复DNA方式,纠正一些导致不治之症的小故障;但其目前解决不了的脱靶效应,使得这把剪刀在修改目标基因时,可能会“误伤”其他基因,从而带来严重的后果。
也就是说,使用“CRISPR-Cas9”很有可能会造成一些未知的负面影响。
从情理上来说,如果不能保证100%安全,那么就坚决不可以用于人体。
这一点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贺某某能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将技术应用于人类,很有可能因此引发人类前所未有的危机。
从法院的审理上可以看出,贺某某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张某某、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某某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仍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辅助生殖医疗。
贺某某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招募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对夫妇实施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医生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2人怀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编辑婴儿。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于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基因编辑婴儿”案我们就能看出,我国目前在监管方面仍存在空白地带,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审查与监管制度。同时,作为医疗人员,也应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切忌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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