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还无定期,但消息很多,希望很大的! 蛰伏已久的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进程正在加速,而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亦有望被打破。 3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称,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二档立法计划的 《放贷人条例》形成共识后,就可以推出来。尽管如此,立法决策层仍有诸多顾虑。目前,决策层对于是否要给放贷人融资渠道、放开民间借贷后对金融机构产生的冲击等问题都表示担忧。在3月4日的政协会议上,刘克崮将他的想法与其关于发展草根金融和城乡就业的提案同时进行了阐述.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早在2007年3月,央行就组成了 《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选择广东、浙江、山西等九省作为样本地区,对国内民间借贷及小额信贷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同年10月,课题组又与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组成考察团,赴美国和南非考察其放贷人立法机构、法律制度及放贷人机构运营等情况。记者了解到,央行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认为,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信用借贷,利率水平多集中在6.12%-14%和14%-24.8%两个区间,信用风险普遍较低。据悉,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则参照去年央行发布的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一位参与起草《放贷人条款》草案的权威人士称,其立法框架主要有7个制度建设要点。首先是要求放贷人持牌照分类经营;依据贷款对象、用途与金融、利率等,有不同的牌照特许和监管要求。其次,自然人、法人以及协会等可成为放贷人主体。再次,监管机构可考虑由省级地方政府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对放贷人实施非审慎监管。四是相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监管较宽松,无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审慎监管的要求。五是允许放贷人除自有资金之外,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获得资金;甚至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六是对放贷人的贷款利率上限管理更加灵活,规定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后,将放贷人相关业务信息纳入统一的信贷征信系统。更为重要的是,“《放贷人条例》可澄清业界对放贷人的两大误区,即认为银行才是惟一放贷机构,以及混淆了商业与消费信贷的概念。在不划分二者的前提下,讨论反高利贷、贷款利率上限以及监管等问题。”上述人士认为。“《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可能会‘颠覆’传统借贷观念。”他说。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最高,达50%。目前,据测算,我国民间融资量为1万亿。尽管如此,《放贷人条例》距离正式出台或许还尚有距离,其中诸多条款还有争议。金融法专家质疑,目前我国的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活动均需和特定的主体相挂钩,尚处于《公司法》制度之下,如果允许自然人和协会发债和发股票,便与吸收存款及非法集资不好区分。现有法规体系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包括《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股权融资只能通过老股东增资或私募定向增发来增加注册资本金;债权融资只能通过同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商业银行贷款,且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数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本身的注册资本金。三者相比,《放贷人条款》的融资渠道显得极为宽松,这让顾虑“一俟放开,监管跟不上,造成市场混乱,同时结构仍然失衡”的决策层对该条例的宗旨与立法细节上尚未达成共识,矛头直指被极大拓宽的放贷人资金来源渠道上。对此,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学者认为,在我国融资活动和主体资格相挂钩的情况下,具体到操作层面非常复杂,仅仅资金融入方式这一条就需要全面调整金融管理格局。然而,相关人士解释:“发债和发行股票都是当一个放贷公司做大做强到一定程度之后,作为公司去发行债券和股票,当然需要满足现行关于发债和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才可以提出申请,能不能被相关监管部门通过仍然是一个问题。”除此以外,假如这一条例通过,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间正常的借贷活动得以允许,这又和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相冲突。“而这点本身就要求《贷款通则》做出调整。”上述学者表示,“该通则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担心放贷人条例出台之后,监管者会限制其放贷利率,进而影响收益。“连典当的年利率都高达36%。别把小额贷款逼‘疯’——照此规定,公司赚不了钱,自然就想出歪门邪道。”高永说。典当业界一位人士对该条例的迅速通过表示悲观:此条例如果出台,放贷人跟一个除了不能吸收存款的银行没什么区别,个人通过其他渠道融资也好,或借发行法人债券也罢,其融资方式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业产生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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