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天一因犯强奸(轮奸)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轮奸罪是重罪,即使当时李天一是未满18周岁,但是他是主犯,而且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又加上他的妈咪到处张扬,搞得全民都知道李天一犯了轮奸罪,不从重处罚,不能平民愤,当然这个判决,大多数老百姓也没有平愤;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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