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内法规模慧”这一提法由来已久,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皮薯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燃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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