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与此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作为感情破裂离婚标准之例外。这一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较好地解决了因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与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但需要明确的是,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复婚的唯一条件是双方自愿,不是以一方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如果一方想复婚的,就必须想法争取对方的同意。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
女子谁啊
标签:离婚,偷情,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