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但评审结果应该公告或公示多长时间,《政府采购法》与18号令中并未明确。实践中,大多数地区选择将中标结果公布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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