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曲既斯基十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希试缺照刑(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击黑后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盾兰见特绿百由政响含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政责优对语星走策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烟调才刚叫杀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胶讲半周将天组,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杂促款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英皮营供身因收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掌阻愿斗圆示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明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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