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过电子邮箱进行通知。申请人务必确保提供的电子邮箱畅通有效,以便及时接收相关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并有明确的理由,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医学领域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予资助项目的复审工作注意事项将另行通知。法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有异议可提出复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请注意,具有《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三)复审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告知复审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和原因。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复审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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