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强这个案件不是你说的原则上应当在香港审,中掘铅我国的刑法采用以属地管辖为主的管辖原则,也就是犯罪地为主,犯罪地的确认,一是行为地,一是结果地,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大陆,那么大陆就有管辖的权利,这个跟香港基本法是不冲突的。而且张子强散陪是在内地抓获的,当然由我们来审了,为什么要移送卖好到香港?不要听香港那批所谓的法学家在那咋呼,他们没有正确的认识的自己的地位,总觉得自己跟中央政府是平起平坐的,他香港有什么资格?况且我内地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我现行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妥?别说你一个香港人,就是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我们照审不误。 他家属不服,可以上诉,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是在宣判之后十日内上诉,过了期限就不能上诉了,只能申诉,不过这个案件,不管上诉还是申诉,都是没有意义的,上诉至多让他多活两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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