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中帆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前培好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慧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8、腰间盘突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的检查:这个要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定夺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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