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判决。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友升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被判处好汪老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所以缓刑期间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规定的行为,就不用执行拘役、有期徒刑。一般是判1缓2,或者是判3缓5,缓刑的期限较长。
这样判决的意思就是: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如三年有期徒刑,但不实际执行,而是让罪犯在监外执行,缓刑5年,就是5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也陵核没有漏罪,经过考验期后,就不再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设计。
因缓刑未限制人身自由,所以通常缓刑时间会比判决的有期徒刑长,法律之所以规定缓刑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对于一些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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