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案是指2013年3月2日,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
201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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