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是程序类规定,不是处罚规定,不涉及罚款金额。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标签: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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