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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