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共享”是指合作机构在互联网仲裁方面将参照广仲首创的《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进行技术共享和互相提供技术协助。“庭室共享”指合作机构为彼此的当事人、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提供仲裁庭室用于开庭、调解等。“服务窗口共享”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合作机构的窗口向其他合作机构咨询、提交材料等。“名册共享”是指合作机构互认彼此推荐的仲裁员并纳入自身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后续可跨机构选择仲裁员,享有更优质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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