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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2023-05-19 15:15:03 编辑:join 浏览量:592

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日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在国家暂未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情况下,为使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能够随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同步得到提高,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在规范本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时,都相应提高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因此,《实施意见》下发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当地未对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新的调整之前,不需对在职教师的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在贯彻 《实施意见》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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