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弢,1963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博士后。
1999年至2009年,张弢在担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2万余元。
2011年1月26日,一审宣判张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认定张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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