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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保险

2023-06-04 18:52:04 编辑:join 浏览量:621

深圳医疗保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第九条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第十条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第十一条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第十三条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第十四条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标签:医疗保险,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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