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1、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2、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3、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1、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2、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成为一名预备役士兵有以下几种途径:
1、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成为一类预备役士兵。
2、原籍地有组建预备役部队和基干民兵组织的,编入预备役部队或是基干民兵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并且经过军事训练考核合格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适龄人员。(实际操作中,符合预备役部队要求的军事骨干通常会延长一至两年服一类预备役的年限)
3、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地方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进行登记统计,被编入对口专业技术分队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4、己参加工作的适龄青年,每年五月份民兵整组时可以编入自己所属单位的基干民兵组织,参加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军事训练。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适龄青年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报名,由乡(镇、街道)武装部统一编入乡(镇、街道)的基干民兵组织(包括民兵应急分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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