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依据《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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