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现实中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对此相关法律中有一定的资格要求。那么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资格是什么呢?请跟随 律图 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人民陪审员资格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 律师 、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 >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 》和1989年通过的《 行政诉讼法 》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 法规 。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担任人民陪审员资格有所了解了吧。若行为人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过公职的,那么这类人是不具有担任人民陪审员资格的。更多人民陪审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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