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而制定的。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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