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3\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的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男方想要孩子,如果女方不要,可以协商经济上多补偿你;如果男、女方都想要,那只能由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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