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指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加班”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做出的行为。而“自愿加班”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加班”的情况。
“自愿加班”是指由于上班时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劳动者会选择回家去做或在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间加班完成。
“自愿加班”是一种自身行为,出于个人意愿,并非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的结果,因此,“自愿加班”不能算作是“加班”,不能申请加班费。
“自愿加班”时间受伤或发生意外事故属于非上班时间发生的,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编最后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未明说,但是单位“加班”已成为一种隐性规定,那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
(本文系找法网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标签:加班,自愿,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