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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