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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士安的黄金大米事件

2023-01-17 18:40:58 编辑:join 浏览量:611

“黄金大米”论文

荫士安对《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所发表的相关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的论文知情,并签字同意发表,但荫士安在接受调查时否认知晓试验中是否使用“黄金大米”。

2012年8月1日发表于《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的论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英文全称:《β-Carotene in Golden Rice is as good as β-carotene in oil at providing vitamin A to children》 ,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2012年9月10日,中国疾控中心发布声明:

一、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了专门的科学审查委员会,认真核查相关科研档案,并与论文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收集有关资料,对论文中提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

二、论文第三作者、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在我国的主要合作者荫士安研究员,在接受调查时前后说法不一致,目前,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已停止其工作,责令接受调查。

三、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

四、中国疾控中心科学审查委员会已联系论文责任作者汤光文博士,要求提供论文所述研究的相关材料和详细实施过程说明;同时要求美国塔夫茨大学对该项目开展调查,并提供详情报告。

情况认定

根据调查情况认定: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项目主要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

处分决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荫士安的黄金大米事件

标签:荫士安,大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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