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推动下,互联网医院应运而生,其主要基于信息化医院、网络医院阶段演进而来,它改变了传统医疗资源分配格局,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实惠和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通过“互联网+”的创造连接能力,实现院内互联、院间互联、上下互联、医患互联。互联网医院,融合信息新技术与传统卫生资源,实现了疾病诊疗和健康服务的新服务形态。
事实上,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院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医院模式,面向院内医师,让院内所有信息全部连在一起;
面向医联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实现医疗机构间的互联网诊疗、培训指导等;面向患者的健康服务,打通了医患间云上沟通桥梁;同时对接上级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上报、质量监管等。
因此,互联网医院打通了服务接诊终端、社区和家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接诊点,创新了诊前、诊中、诊后核心服务流程,实现了初诊、分诊、转诊、复诊全场景应用系统,最终实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提升百姓就医体验的目的。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令“互联网+医疗健康”照进越来越多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
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服务模式,它的本质仍是医疗,网络仅仅是一种工具,不会改变医疗本身的原则和价值。
其发展主要由经济和科技因素推动,其服务对象是“人”,加上互联网本身固有的一些特性。
所以,在互联网医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医疗安全、信息安全、资源的公平分配、患者隐私保护、参与方责任界定、医患关系重构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过程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望闻问切”和“视触叩听”的诊疗模式中,医生可以面对面对患者进行查诊,无障碍地要求患者配合完成某些动作,近距离观察探寻病因和评估疗效,医患之间还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利用相应设备对患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使得医生可以深入了解患者病情和获得充分的医疗信息等。
如今,利用互联网诊疗可能会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例如,求诊方受设施设备条件制约,无法提供必需的检查报告;互联网技术支撑不过硬,数据传播中断或不清晰;在远程医疗会诊过程中,若邀请方和受邀方双方医疗机构人员和患者及家属均在场,为了避免引发邀请方医疗机构和患者方之间的医患矛盾,会诊专家在询问和提供建议时可能会有所顾忌。
互联网医学使医疗信息的获取途径和可能性发生变化。
其次,互联网本身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较多信息安全隐患问题。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于具体的数据采集和判断。
与传统的医疗活动相比,网络化信息传递取代了医患的面对面交流和信息转输,互联网医疗基于远程交互技术,中间涉及互联网诊疗的技术支撑平台、互联网诊疗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受邀方和第三方机构、网络运营商、物联体信息技术支撑平台等多个新增环节,不同平台对信息的共享给信息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例如,数据传输中易受黑客攻击或病毒感染,电子病历等信息化数据在提高使用效率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医疗数据和信息埋下隐患,导致了不稳定因素增加。
此外,一些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数据信息也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内,但互联网医学的特殊性和较多信息安全问题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加大了审批监管难度和不可控性。
另外,互联网医学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医疗资源下沉。
新技术的诞生,受众有其选择性,同样新技术设置了新的“门槛”,例如,网上预约就诊、网上挂号、互联网医院就诊等新的医疗方式则对不擅于使用这些新兴技术的人群设置了障碍;
又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需要一定的诊疗空间、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网络技术支撑,成本相对较高,而医疗资源最薄弱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很难有经济实力进行前期投入。
建立符合要求的远程诊疗服务中心,由于涉及到多方参与投入,缺乏统一明确的收费标准,并非所有地区均将这部分费用纳入医保范畴,这可能导致经济基础较弱的患者无力承担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无法享受互联网医疗带来的福利。
最后,互联网医学以信息为载体,为民众健康和诊疗带来诸多便利,但因其“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地收集患者或用户信息的强大功能,无疑加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一些软件利用数据交互、云端交互来实现人体健康数据的监测、分析和解读,有较多探测患者隐私信息的空间。
与传统的医疗活动不同,互联网诊疗的医患双方不能面对面交流,患者难以确认与其沟通的医生所处的环境是否足够私密,难以保证是否有其他人在周围有意或无意地获取患者的隐私信息,我国虽已有《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且也明确要求参与远程医疗运行各方应当加强患者隐私保护,但缺乏具体的监管和惩罚机制,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刺探患者隐私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两类情形:一类是一方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另一类是允许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一旦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互联网医院虽然借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但是本质上是医疗。
只是创新性整合了医疗资源,从而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供需的平衡性。
在未来的实践中,还需要多方面进行优化与突破。
政府层面要在政策制定的顶层设计中扮演重要角色,健全互联网医院的法律法规建设。
把互联网医院管理纳进“放管服”的治理规划中,明确其合法地位,严格划定网络诊疗的内容边界,提高准入门槛。
同时,规范监管制度,细化制定行业标准,例如医生知识产权、诊疗数据安全、患者隐私保护等。
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发挥医保政策的强大助推力,使互联网医院享有公立医院同等的医保政策,推进互联网医院可信的体系建设,探讨建立网络医生、护士管理机制,在线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培训和考核,加强互联网医院的专科建设,全面提升专科建设水平,增加患者的医疗服务获得感。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保障患者诊疗安全的权利,维护稳定、安全、便捷的互联网医院就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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