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2、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3、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按照规定需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防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5、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公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6、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公益属性,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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