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第二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人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测试、测评、体检、考核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测试、测评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测评,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应聘的;
(四)有其它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雇用手续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雇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雇用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其它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有关条款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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