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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领证1小时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此事的?

2024-03-19 01:58:28 编辑:join 浏览量:602

云南男子领证1小时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此事的?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我们身边的离婚率也是在不断的升高,这一次云南男子领证一小时后闹离婚,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哭笑不得的,在这名男子申请离婚之后,女子也是索赔30万,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震惊。两人因为意见不合,所以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在这个案件之中,被告是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也是立即作出了判决,是不同意他们两人离婚的,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大快人心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婚姻这件事情离婚之后对于两人都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维持一个良好的婚姻才是正道。

1、事情发展的经过是怎样的?

在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就将他介绍给了自己的儿子项某,项某可能是因为是学生,所以价值观不是很明确,立即与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之后,双方也是立即领证结婚了。没有想到的是领证之后一小时,项某就向陈某提出了离婚要求,陈某认为对方有故意骗婚行为,所以拒绝了他的请求。

2、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出什么?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结婚的一天,但是在结婚之前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再步入婚姻的殿堂才行,尽管说他们二人没有离婚成功,但是这段婚姻一定不会是幸福的,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

3、为什么会有离婚事件的产生?

人们都知道,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想着拥有相濡以沫的爱情,但是在生活中总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离婚这件事情有时候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幸福的婚姻不如早点结束。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领证一小时反悔闹离婚,也是创造了一个记录。不过,记录都是用来打破的,估计以后会有领证当场把结婚证撕了闹离婚的。但是,对待感情、对待婚姻如此儿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害自己,还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

如此短暂的婚姻关系闹到法院,而且双方都有自己的诉求,那么法院在判决前就要理清这个婚姻到底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是判离还是不离呢?咱们往下看:

首先,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算不算无效婚姻?看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见,这个事情中的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此短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属于可撤销呢?《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新闻报道内容,没有胁迫和重大疾病的存在,所以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现在男方要离婚,就只能走离婚程序了,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呢?我们再看《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在看明白了吧,这小两口没有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时间太短,还没有时间产生这些问题),所以法院才没有判决准予离婚。还没完呢,女方还提出索赔30万元,这个事儿怎么办?《民法典》对婚姻损害赔偿也有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刚才已经说过的,这个婚姻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也就不存在因此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不会产生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女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法院一定是不会支持的。

其实事情还没完。目前看这个事情是告一段落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小两口可以回家继续过日子了。但是,经过这么一折腾,一个闹离婚,一个要赔偿,还成了新闻上了热搜,这小日子还能过的下去吗?所以,这里也要思考法院的判决,虽然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虽然现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但是这场恋爱时间不长,结婚时间极短,没有一天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是否还有延续的必要呢。老话儿讲:强扭的瓜不甜。这段所谓的婚姻是继续维持,期待培养出甜蜜的夫妻关系,还是快刀斩乱麻,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他们一拍两散,各自寻找真正的幸福,到底哪种方式更好呢?

法院最终没有判离婚,因为法院觉得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感情破裂,所以没有办法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仍不能证明婚姻破裂,所以是不支持离婚的,他们两个人还是没有离婚。

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而且也觉得他们两个人是在把婚姻当儿戏,同时他们两个人他这种做法非常的不合理。

标签:领证,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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