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内容,没几个说到点子上的。
从这个问题来看,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要看具体行为。
下面先说法律,再说问题本身。
首先,看什么是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但其实恶意透支,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恶意”,如何评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前提是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仅因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且有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就是说,就算是信用卡被大量透支消费,而且被催收也不还款,都不能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原因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主观层面上的认定,不能客观归罪。
其次,看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是否有还款意愿,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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