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交付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监督国家法律对民族方面的规定的实施、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等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民族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民族自治地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八)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及其说明;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质询案,并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报告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七)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八)参与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九)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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