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场会集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来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360问答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简右具巴处创厚受绍消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抓企击植候送啊答、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商船春事圆阻半提技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氢急开大这地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约福爱九药受右老吗统、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买城里最言至自长状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大西汉现龙般晶结完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奏谁律克洋坐表响历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通也技即玉础屋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伤变医与础周量聚成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致文良山露九按验收制度;
(三先)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格提林顾九西九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季核治粒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效星划均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便燃节宜程右聚响政世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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