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B.理由如下:一般人认为“二十一条”是存在轿悔的。而史实是,二十一条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国所接受,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人与之签字。袁世凯与日本签订之条约为《民四条约》。简介如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郑猜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喊帆型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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