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母亲身患重病, 瘫痪在床, 女儿女婿打工赚钱, 为母治病, 终日端茶喂饭、 洗脚擦身。 母亲实在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 一次一次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 让她尽快解脱。终于, 女婿买来毒药, 女儿、 女婿和老伴儿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 数个小时后, 她离开了人世。这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发生在浙江台州, 2018 年 6 月 1 日,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婿、 老伴儿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5 年; 判处女儿有期徒刑 2 年, 缓刑 3 年。 这个判决算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非常宽宥的处理了。该案涉及安乐死这个让人无比沉重的话题。一般说来, 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前者是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 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 麻橡虚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 后者则是通过停止、 放弃治疗, 让患者自然死亡。 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咐如握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 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国会众议院、 参议院分别以 104 票赞同、 40 票反对和 46 票赞同、 40 票反对、 1 票弃权, 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紧随其后的是邻邦比利时, 2002 年衡庆 5 月, 该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当然, 两国对于安乐死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 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 12 周岁以上的人实施, 而且必须符合 「合理关怀标准」 (Due Care Criteria), 否则其行为还是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受嘱托自杀罪, 最高刑为 12 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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