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的确,社团樱腔汪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3】(圆纤《民法总论》龙卫球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6页) 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脊仔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4】(《民法概要》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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