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弯消,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埋肆知或者予雹喊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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