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9年8月27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2011年11月21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补充规定》修订而成) 第一条为了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标签:播出,每套,广播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