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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