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市、县、自治县。
二、具体划分如下:
1、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4、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8、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扩展资料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1、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2、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3、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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