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所谓的“超生罚款”是不正确的讲法,规范的用词应该是“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罚款是行政处罚执法范畴,其前提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至于二者的区别,这是比较费解的法理问题,打个简单的比喻,我们在日常的用水过程,如果大规模用水就必然产生水资源费的征收,因为用水是人们的权利,但国家的水资源却是有限的,于是,国家不得不采取了这项措施以引导人们有限制性地用水。同样的道理,我国宪法规定,生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大规模的生育必定要耗费国家的资源,因此,国家又规定,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每个人都有规定的生育指标,超过了就得收费了。2、超生行为发生之后,该夫妻便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代表国家)产生了行政收费的行政管理行为模式,在履行了一定的手续后(有时是委托乡镇政府执行),该夫妻将得到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上面载有应征数额和缴费办法等,很多群众便俗称是超生罚款。3、原则上,缴费应该是自动的,否则应当是加收滞纳金,好比你家欠水费被加收滞纳金一样的道理。但由于前面讲了,这行政行为带有国家管理性质,故,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往往是将不主动履行的对象移交法院强制执行。4、在我国,只有少数几个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通俗的理解是即可自己动手迫使对象屈服,如公安、海关、税务等,但绝大多数是必须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的。5、那么,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便包含了冻结银行存款在内的许许多多的办法。综上所述,拒绝缴纳“超生罚款”,相关部门将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什么的,是真的,有这样的明文规定。除非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法律文书不规范被法院裁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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