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测试与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保送生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其他专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九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开通“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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