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房价眼见着是一年比一年高,二手房凭借着较低的房价得到许多人的青睐。虽说是二手房,但是过了户也是自己的新家,那么买卖二手房必须要过户吗?近日,一名男子卖房不过户获刑,为躲避债务还转移财产。
房子过户众所周知,买卖二手房需要过户的,如果不过户那就说明这房子还不是你的,只有过户到你名下,这栋房子才真正属于你,由此可见买房过户的重要性。然而,北京男子李某在卖房后不但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最终致使判决无法履行。
5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
后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杨先生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针对被告人有关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而无法履行过户义务的辩解,经查,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卖前,被告人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先生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
但被告人在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其母亲,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正是因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
另,被告人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汇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的家属于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手房买卖不过户后果如何?
这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连续调整,二手房买卖合同大量增多。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很多人签订合同后并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交易的双方进行了公证或者签订了协议,甚至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但买卖双方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的,产权仍然属于卖方,
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制度,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体现债权关系。如果双方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那么就对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卖方。
而对于买方来说,由于没有在法律上改变房产的权属状况,买方并未建立自己的房产档案、没有自由处置房产的一切合法权利,如将房产再次卖出、抵押贷款、拆迁赔偿等等,这改变不了一房两卖、房屋被抵押、查封、公证存在失效的风险。当然卖方的相关权利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双方约定延期过户,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仍在卖方名下。如果卖方想再买房,就会受到新政对二套房贷的政策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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