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某日早上,女子卢某正在卧室收拾个人物品,丈夫黄某拿着水果刀突然闯入,直接捅向卢某的腰腹部。之后,黄某把卢某推倒,继续持刀刺向其颈部、胸部。卢某赶紧大呼救命,卢某姐姐赶紧从客厅跑到卧室阻止。
阻止过程中,黄某持刀刺伤姐姐手部。好在黄某的母亲在家,待黄某情绪稳定之后,母亲选择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黄某抓获进行后续调查。
原来,黄某身患抑郁症,已经与卢某申请了离婚登记,目前尚处于冷静期。黄某觉得,两人既然已经决定离婚,那卢某就应该赶紧收拾个人物品。但卢某却一直没有行动,这让黄某十分在意,竟然弄得自己到了失眠的境地。由此,黄某对卢某怀恨在心,产生杀害之心。
事后经过鉴定,卢某身上有四处轻伤,而姐姐达到轻微伤。黄某作案之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估计卢某至今仍心有余悸,要不是当日让姐姐陪同自己到住所收拾东西,也许早就身遭不测了。那在本案中,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呢?
本案中,黄某因卢某未及时收拾个人物品对其产生杀害之意,主观上具备剥夺卢某生命的想法。事发当天,黄某更是连续攻击卢某的腹部、颈部及胸部。黄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该等部位遭到伤害极易产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仍然实施,更加佐证其杀人故意和杀人行为。
所以,在黄某伤害卢某的行为中,黄某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但黄某对卢某姐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本案中,黄某并未供认自己有杀害卢某姐姐的想法,实际施暴过程中也没有攻击卢某姐姐的关键身体部位,只是划伤了其手部。可见,黄某没有剥夺卢某姐姐生命的想法,对她的行为不涉嫌故意杀人罪。
但黄某明知持刀会伤害到他人,仍然持刀实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故意伤害行为。但卢某姐姐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也不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黄某并未造成卢某死亡的后果,构成犯罪未遂。同时,黄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于该等事实,黄某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量刑将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10年以下。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如果另一伴有暴力前科或双方矛盾比较激烈,在离婚冷静期间,如果有必要与另一伴进行接触,还是尽量找亲友陪同,避免自己遭到无法换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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