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减持限售股,是依法按财产转让,征收20%的个税,这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167号)文的明确规定。
但是,限售股的持有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7日下发《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转交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需要缴个税。通知由本月1日起实施。
39号文明确了这部分限售股减持的纳税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完税后,将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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